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前科部分增加記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10月、8月,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損失金額,及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69號被告甲○○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蘆竹里3鄰33號(另案在苗栗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得預見該帳戶將幫助不法集團用於收取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6年7、8月間某日,在苗栗縣○○鎮○○路○○○號的居所,取得其不知情之同居人 林正茂 之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並在竹南鎮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代價,將前揭存摺及提款卡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偉 」之成年人,以幫助該等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28日16時許,以電話向乙○佯稱其係卓越購物網公司之會員,並於該公司辦理之抽獎活動中抽中沐浴SPA組合,值新台幣(下同)96萬元,若欲換成現金則須繳納稅金及相關律師費等語,致乙○因之陷於錯誤而於96年12月4日至5日間,匯款1萬8千元、2萬3千元及2萬元,共計6萬1千元至上開林正茂帳戶。嗣經乙○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另案審理│證明上開全部事實。│││及偵查之供述筆錄。││├──┼──────────┼──────────┤│二│證人林正茂之另案審理│證明上揭帳戶之存摺等│││之證述筆錄。│物為被告出售之事實。│├──┼──────────┼──────────┤│三│被害人乙○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害人遭受詐騙,│││筆錄。│依照不法犯罪集團成員││││示匯款至前開帳戶之事││││實。│├──┼──────────┼──────────┤│四│前開帳戶之開戶申請資│1.前開帳戶係林正茂申│││料、交易往來明細各1│請之事實。│││份,及被害人乙○匯款│2.被害人乙○前揭之匯│││入前揭帳戶之匯款單影│款事實。│││本。││└──┴──────────┴──────────┘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檢察官洪清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文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