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 被告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 朱潤堂 法定代理人被告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將由「被告連帶負擔」,誤載為「由被告負擔」,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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