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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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呂宜珊相對人即失蹤人周貴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貴有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周貴有【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縣○○市○○里○鄰○○街○○○號〈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周貴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周貴有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已年滿80歲之人,且在台無親屬,於民國88年8月26日經列為失蹤人口,戶籍並經依職權遷設於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迄今已逾三年,音訊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度家催第4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此外,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前案資料、入出境記錄、96至98年財產所得資料以及函詢失蹤查尋結果、失蹤人有無投保勞健保與看診紀錄、有無出面辦理過任何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民國98年間有無請領消費券等結果,失蹤人戶籍仍隨中壢戶政事務所之異動而異動、無前科或因案受羈押、無入出境紀錄、96至98年間俱無任何財產所得、無尋獲失蹤人之紀錄、於民國88年7月1日迄今並無任何投保健保暨看診紀錄、自民國89年1月迄今未曾辦理與戶籍管理有關之任何申請、亦未出面領取消費券等,有失蹤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勞工保險局函、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函等在卷可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周貴有於民國88年8月26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至所稱失蹤人為80歲以上之人,係指失蹤人於失蹤當時為已年滿80歲者而言,苟失蹤時尚未年滿80歲,則得宣告其死亡之時間應在其失蹤滿七年之後始可,並非於失蹤期間滿80歲者即得於其失蹤滿三年後宣告其死亡,聲請人所陳自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經查相對人周貴有自民國88年8月26日列為失蹤人口,是自失蹤開始計至民國95年8月26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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