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 司家 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原告 莊陳淑雯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童雯眴 律師被告 莊弼仲 被告 莊舒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莊陳淑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元。
被告莊弼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玖元。
被告莊舒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莊陳淑雯向本院對被告等提起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分割遺產訴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莊陳淑雯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449元,計算式:〈1,391,72
7+1,654,588+32〉×1/3,元以下四捨五入】。現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從而被告二人共應負擔新台幣7,398元,另新台幣3,700元則由原告負擔。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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