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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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於108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於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8月28日確定;②又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7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5月,於107年10月23日確定;③再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8年4月1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5月(共2罪)、7月,於108年4月29日確定;④復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8年7月11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6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8月15日確定;⑤另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11月1日確定;⑥另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於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5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於108年5月17日確定;⑦復於108年間,因竊盜、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於108年12月30日確定。①至③所示之罪,經基隆地院於108年11月3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108年12月23日確定,④至⑦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9年1月1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9年2月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之法院,對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罪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8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0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0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第8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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