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務人 楊志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參萬肆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