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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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
原告蕭中岳
一、原告與被告 吳彰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