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53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吳佩蓉

被告 陳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8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3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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