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品淳 (原名 王雅慧 、李王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品淳(原名王雅慧、李王雅慧)於民國92年8月15
日向債權人借款3萬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8月15日起至95年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1月8日止累計76,130元未給付,其中29,795元為本金、46,151元為利息、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品淳(原│自民國105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9,795元│名王雅慧、│月9日││計算之利息││││李王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