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榮屏被告莊勝發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85號),前經本院為第一審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43號)後,因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以102年度抗字第80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具保人黃榮屏繳納現金保證2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被告交保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目前已經逃匿,無法傳拘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