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36號

聲請人 許志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惠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志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惠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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