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起訴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