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份可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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