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