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7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7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