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 張忠義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馬偕醫院辦事員,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迷你倉庫及摩爾空間收入約25,000元,加上育兒津貼4,000元,合計約63,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及存簿薪轉明細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卷第36至5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1及之2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三階段履行,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債務人有兩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五歲及一歲多,第一階段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較少,為1至16期,每期清償11,511元,第二階段為回任工作期間,為第17至41期,每期清償20,511元,第三階段為第42至72期,因無法領取育兒津貼期間,每月清償16,511元,因應債權額之清償完畢金額,第72期即最後一期應為清償13,863元,總清償金額1,206,144元,清償成數為100%。
三、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其名下尚有不動產抵押貸款及二位未成年子女之支出,債務人衡量其留職停薪期間及未領取育兒津貼期間收入變化減少,以實際狀況分三階段清償,還款比例百分之百,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債務人分三階段清償,其期間於法定之72期內,亦屬合理,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而依上揭法律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惟已清償成數100%,本院認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1及之2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件一(之1):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20萬6,144元。3.清償總金額:120萬6,144元。4.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16期分配金額第17至41期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137488869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09423041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1,8865,3629,555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2881,4062,505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04581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7,5353,6996,590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454281501合計1,206,14411,51120,511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一(之2):
壹、更生方案內容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42至71期分配金額第72期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137700588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094330277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1,8867,6926,458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2882,0161,693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06555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7,5355,3054,454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454403338合計1,206,14416,51113,863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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