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債權人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澤田 債務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