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94號再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晴文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6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自明。又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表明或其表明與上開規定不合時,即得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提出任何理由,依上說明,其再抗告難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