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8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87號聲請人 丁致良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三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遞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及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裁定,分別以本案不具憲法重要性為由、聲請逾越法定期間為由,及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為由,予以駁回。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
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