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抗告人 丁鳳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撤銷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丁鳳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刑事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其應執行刑,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