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9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兼被告甲○
原告兼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年度97審簡附民字第196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82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游淑惠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被告甲○原告兼被告乙○○調解委員游淑惠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兼被告甲○與原告兼被告乙○○間,雙方同意無條件和解,以息訴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