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年度97審簡附民字第195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2025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游淑惠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游淑惠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整,並當場交付參仟元整,由原告甲○○收受無誤,不另立據。餘款柒仟元以匯款方式支付(匯款銀行:華南銀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自同年十月七日同年十一月前止,每月七日為限,以每月參仟伍佰元分期支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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