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甲○○
被告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
26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許再定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許再定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含強制險甲○○),已給付柒拾肆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強制險),(簽收:代理 方麗菊 ),餘額伍拾參萬貳仟零玖拾玖元於97年
10月11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