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許嘉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其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最後一次繳納國泰世華信用卡款項時,該期帳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多元,今國泰世華陳報之債權本金竟為667,027元,顯然有誤;板信銀行之現金卡額度為5萬元,每月由提款機轉帳855元清償,至今本金竟仍為32,299元;向台灣中小企銀申請之現金卡額度為15萬元,每月清償5,099元,其債權本金有灌水之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於99年6月29日對異議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記載,異議人尚欠其信用卡本金430,342元,及代償之本金236,685元,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判決可證;異議人截至95年4月28日止,尚欠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現金卡本金43,101元,異議人自95年5月起至97年11月止,每月清償855元,均由板信銀行分別抵充利息及本金(每月抵充本金及利息之數額不同),其95年5月尚欠本金43,654元,迄97年11月19日尚餘本金32,299元,有板信銀行之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放款帳戶帳卡明細(本金)及放款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5月間方以督促程序對異議人求償,於99年9月14日對異議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記載,異議人共欠信用卡及現金卡債權226,993元,並以之對異議人請強制執行,並換得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0300號債權憑證,有本院99年度鳳簡字第610號判決及99年度司執字第120300號債權憑證可證,則異議人於債權人取得上開執行名義後未有清償、免除等情事,其債權本金自無異動可能,債權人之陳報並無錯誤,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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