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4號聲請人 陳日紅 代理人 徐璟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依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捐助章程不符規定之條文修正變更,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或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召開第10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7月1日函復意見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並陳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第10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10月8日函、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26日函及所附修正後捐助章程、章程附件即捐助證明書、捐助章程全部條文修正對照表等影本在卷可稽。附件即捐助章程全部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現行條文第2條、第4條至第11條、第16條至第18條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條文之修正,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聲請法院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