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鄒慶雄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紀聰達
紀文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