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14號異議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董清春 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提出之異議狀未據異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於異議狀上蓋章之 賴光陞 ,亦非異議人之代理人,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經異議人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之異議狀,或提出賴光陞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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