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 杜色 承受訴訟人 陳生
杜文生 杜德明 杜燕 陳奕瑒 陳健証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毛維娟 聲請人即被繼承人杜色承受訴訟人 杜漢清 輔助人 韋小蘭 上開聲請人杜色因與相對人 杜岸郭寬厚 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杜色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送達後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為聲請人 杜色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本院106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於107年1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後,聲請人於107年1月6日死亡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案卷第35頁),而聲請人之繼承人除相對人杜岸外,為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下稱杜漢清等8人),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案卷後審核無誤(見該案卷二第323頁、第349頁至359頁),揆諸上開法文,本件即應由杜漢清等8人為聲請人杜色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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