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債權人 楊珮琪 債務人 詹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以本票為借款憑據,應以提示日為其清償期,惟一般債務約定有清償期者,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又如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