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291號聲請人 何豔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禮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票號CH0000000、C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三、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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