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林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36元及其中新臺幣2,054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