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林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36元及其中新臺幣2,054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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