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蘇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
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費用,該函已於98年1月14日送達其送達代收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預納,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