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聲請人 廖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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