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隋永玲 即鼎興水電工程行、 徐貴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鼎興水電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隋永玲 即鼎興水電工程行、 徐貴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鼎興水電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