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萬年殿法定代理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告 黃千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騰空,並將占用面積1,625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觀諸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該土地之僅面積為1,255平方公尺,訴之聲明第1項雖請求被告應將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625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顯超過系爭土地之登記面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255平方公尺作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基準。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11,500【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55㎡)×公告土地現值17,300元/㎡=21,711,5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未付租金1,596,000元,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596,000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110年8月12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8,000原元,此部分請求,乃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307.500元【21,711,500元+1,596,000元=23,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