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詠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18號、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案物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7485號、第667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5等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暨包裝袋7個(因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附表編號驗餘淨重(公克)轉碼編號送檢姓名鑑別條碼⒈0.812(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10安保117-01⒉0.813(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10安保117-02⒊0.722(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10安保117-03⒋0.295(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10安保117-04⒌0.430(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10安保117-05⒍0.450(及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09安保942-01⒎殘渣袋1個Z00000000&ZZZZ;009安保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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