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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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芊宇(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0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芊宇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4年3月23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官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周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毒品成分

鑑定書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74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AD38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7頁)

無。

2

菸彈內含菸油1顆(驗餘淨重0.5582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

同為警方查扣,而已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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