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相對人 王碧絨
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11年4月1日⑵112年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400,000元⑵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41年3月29日⑵142年4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鍾月林、 吳梓筠 於113年8月2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面面額6,324,5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30日之本票乙紙詎聲請人於114年4月30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799,5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月林、相對人王碧絨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0-77
176
0000000/0000000000
2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1
10865
0000000/0000000000
3
臺中
北區
水源段
232-1
18
89/100000
4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
13581
0000000/0000000000
5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3
56
0000000/0000000000
6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4
1554
0000000/0000000000
7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7
22
0000000/0000000000
8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8
17
80/90960
9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284-9
4
80/9096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12層:80.52
合計:80.52
陽台:10.18
花台:2.1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
2
9878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
社區中心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1層:178.14
騎樓:21.70
合計:199.84
平台:9.92
89/100000
臺中市○區○○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