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衛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衛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衛字第15號聲請人 董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0日強制住院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之情形,故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近日來於家中易和父母起衝突,最近頻繁到社會局找社工,要求社工督促父母讓她搬出去獨居,未獲滿足時曾說出要殺父母之言談;同時自我照顧能力下降,上星期曾和父母因整理房間之事起衝突,20日當天再因和父母親有衝突,而有要殺父母之言談,經社工和公衛護士勸說父母而到急診,到急診時情緒激動,作勢欲攻擊,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認定為嚴重病人,自101年11月20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衛生署函調本件強制住院審查卷,並向所屬嘉南療養院函詢本件聲請人出院之可能性,依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101年12月20日嘉南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病況函詢回覆單內容略以:
「個案大四時開始情緒不穩定,指稱家人對她有意見,都在傷害她,個案因指責父母,多次與家人激烈衝突,與家人衝突後常常打119通知警方,控訴家人不關心、老是故意和個案意見不合,家人帶至台南市立醫院門診看診,診斷為雙極性情感性精神症;工作後覺得工作上的同事會像以前的同學做同樣的事等妄想,診斷改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與重鬱症。近來常因和父母親的衝突而至警察局,表示因為父母家暴想要跟父母借錢,要搬出來但父母不同意等;101年11月20日因同樣狀況至警局,並出現如果父母不順病人意則要殺害父母或自殺等言談,由公衛護士及市政府社工勸說至本院急診,在急診時情緒激動,作勢攻擊,提及要殺害父母意念,疑似有被害想法,因而申請緊急安置。住院後於病房中出現認為病友睡覺打呼是故意要吵她的妄想,和母親作家族治療情緒易怒,頻指責母親並將與家人之衝突多歸因於家人。」等語,足見聲請人精神狀況顯需治療。另審酌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2月13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意見說明表、入院護理評估單、相關病歷資料、護理紀錄單、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臺北區)第100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足以認定本件聲請人有傷人之行為,情形嚴重,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是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主張其無傷害他人之行為,不符合強制住院要件云云,洵無可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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