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廖慧英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廖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二頁第七行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89,04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94,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