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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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陳時佑 被告 許鴻獅
陳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11,450元,尚應補繳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