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吳旻潔 被告 鄭諺鍠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796元〔計算式:8,192.06(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500(坐落同段4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368(應有部分)+147,500(坐落同段477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1/2(應有部分)=418,
7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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