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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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智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7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智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智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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