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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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楊漢福 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相對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漢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受免責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為證。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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