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補字第339號原告 劉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致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