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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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494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陳俊嘉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被告 陳頴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91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086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明細表、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卡綜合約定書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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