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49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陳俊嘉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被告 陳頴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91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086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卡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明細表、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卡綜合約定書等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