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榮 即榮爸小廚麵飯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2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