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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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許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籃敏榕 │臺灣新光商│104年7月20日│16,000元│P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2│籃敏榕│臺灣新光商│104年9月20日│16,000元│P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3│籃敏榕│臺灣新光商│104年11月20日│16,000元│P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004│籃敏榕│臺灣新光商│105年1月20日│16,000元│P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