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偉良(原名朱杰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961號、170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偉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7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武士刀共2把,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黎偉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961號、17
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均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3月27日桃警保字第1060019108號函、106年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060011576號函暨該等函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武士刀2把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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