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 莊宏澤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盧錫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玠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證人 林進福 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至鈞院庭訊之證言為不實在,且證人作證之證言中係針對系爭工程項目施工價金數額,由於本件工程項目眾多,筆錄並無一一記載,必須經由當日法庭錄音檔加以比對,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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